十二期市地重劃 即將進入實戰階段 業主的負擔過高 可以公地優先指配
第十二期市地重劃區由於業主重劃負擔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必須有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方能辦理開發,但市府雖多次辦理意願調查,均無法過關,遂一拖十餘年,嚴重影響重劃業主暨後期發展區地主權益,市長胡志強上任後,為求解套,以納入農業區擴大重劃範圍的方,式來降低重劃負擔,不料未獲內政部同意,使十二期開發又回到原點,如今市府只有兩個選擇,一是再辦意願調查,二是犧牲公有土地,抵費地以降低重劃負擔。
台中市後期發展區的開發,因內政部規定必須優先發展區以重劃方式完成開發後,才能辦理,也就是第十二期市地重劃完成開發後,後期發展區才能解套,但十二期市地重劃過去因卡在﹁張廖家廟﹂而動彈不得,在業主不願超額負擔,市府不甘損失公有地暨抵費地的情況下,歷經數任市長均無法解套,使無辜的後期發展區地主欲哭無淚,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市長胡志強雖企圖以擴大重劃區的方式來調降業主重劃負擔,但因所增納的北側農業區,全屬後期發展區範圍,在郝伯村擔任行政院長時,行政院會曾通過﹁後期發展區之開發,應以區段征收方式﹂的決議,因此十二期重劃所增納的北側農業區,必須以區段征收方式開發,而不能併入十二期重劃範圍,致使十二期重劃又陷入困境。
十二期重劃進退失據的現況,不但後期發展區地主,幹聲連連,市長胡志強急,市議員更急,尤其廖松柏更曾在議事堂挑,明若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沒有十二期開發預算,他希望地政局長曾國鈞自動下台,而曾國鈞亦慨然應允,可見十二期重劃確已箭在弦上,不得不辦,其結果只在於犧牲業主權益或市府權益,兩者必待擇一而行。
截至目前,大眾的認知均只盤旋在前者,即以為重劃負擔既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就有待業主過半數同意方能開發,殊不知尚可透過市府的犧牲來辦理。
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86內地字第八六0三八0九號函示,未能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將後順位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序(即依零售市場,停車場,國民中學 之順序)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公有土地,抵費地優先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
雖然地政局目前仍傾向辦理業主意願調查,但也已作好最壞準備,必要時將犧牲公有地或抵費地以降低業主重劃負擔,顯見十二期重劃區開發,確已進入實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