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辦事員太『好奇』?! 入侵人事系統亂改資料『僅』被判緩刑

(特派員/陳訓誠)原服務『北』林姓辦事員借調『矯正署』期間,因為出於「好奇」就利用職務機會,登入「矯正署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把自己占缺單位從『作業科』改成『典獄長室』?!還偷用曾姓同事帳密竄改對方服務機關、職等;法院認為,林未因此獲利,動機出自好奇?!依『偽造文書』『僅』判他1年,緩刑2年。

廉檢調查,林員(30歲)原是『北監』辦事員,102年4月至106年10月借調『矯正署』人事室,負責辦理署內替代役業務、未婚聯誼、服務獎章、人員辭職,以及同仁數位學習時數等。106年10月5日卻用自己公務電腦,登入『矯正署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將個人資料中占缺單位代碼由「6200」擅自改成「00」,占缺單位由「作業科」自動變更成「典獄長室」,導致系統組織編制檔異常?!

第二天林嫌乘曾姓同事休假時,用對方帳密再次登入系統,並入侵個人資料頁面,把曾服務機關由「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變更成「法務部矯正署」,還新增科員、人事室欄位,並於兼職官職等加上「薦任第6職等」,林嫌被檢舉全案才曝光。

法院查出,『矯正署WebHR系統』內資料,是政府機關所掌管的電子檔電磁紀錄,屬於準公文書性質,而林嫌具有公務員身分,卻基於好奇心任意修改個人資料電磁紀錄?!行為雖有不當,但審酌他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行為相對輕微,就算科處最低行度,猶嫌過重,依刑法59條酌減其刑?!

法院認為,林員身為公務員不知奉公守法,明知其無修改電磁紀錄權限,竟利用職務任意修改損害『矯正署』、曾姓同事資料管理正確性?!其在『矯正署政風室』訪談時原否認犯行,在『廉政署』詢問時部分坦承?!

法院審酌,林員無前科、素行良好,出於好奇能否自行修改人事資料才作案?!行為終究和圖利或損害第三人為目的者有別,直到偵查階段全部坦承,依2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變造準公文書』罪,各判林7月,應執行1年,緩刑2年,得向公庫支付3萬元,提供義務勞務80小時。

發表時間: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