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價格制度分析|德國經驗
吳存金
現任/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副局長
臺中市土地改革協會 理事長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博士生
本人於年月間經行政院奉派至德國康士坦斯大學班研習,藉由和國內各公務機關菁英集中授課、實地參訪等方式,俾能擴展國際視野,並提升政策規劃及執行能力。以下為此行相關學習內容與心得:
德國制度簡介
德國是個以高福利政策聞名的國家,其可由德國憲法規定:「德國為一高福利國家」可見一般,德國政府將房地產業視為民生性質,即著重其居住功能,與我國將房地產視為「投資」,甚至「投機」產業,顯有不同。本次至德國學習,因本身係地政專業背景,針對德國不動產政策部分,除了課堂上積極向專家提問,也透過相關資料蒐集,而有初步了解。
德國建立了不動產價格獨立評估機制,對土地價格、房屋價格、房租等實行「指導價」制度。其按照聯邦建築法成立了各地「國家土地評估鑑定專家委員會」,其職責之一便是負責制訂當地地價圖的「基準價」或者「指導價格」。此為不同地段、不同類型的住房制訂了詳細的「指導價格」,這類指導價格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產交易均有義務照此執行,並在合理範圍內浮動()。
若開發商制訂的房價超過「指導房價」的即為「超高房價」,根據德國「經濟犯罪法」規定,訂定超高房價為違法行為,購屋者可以向法院申訴,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範圍內或提出理由,出售者將面臨最高萬歐元的罰款。如果開發商訂定的房價超過則為「房價暴利」,這亦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出售者將受到更高罰款,甚至最高被判處三年徒刑(張金鶚等,2011)。
「指導價格」之所以能執行,緣於其有效的罰款及刑罰機制。德國法律規定,對於房價、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產商和房東承擔刑事責任,可說是世界首創。
本次至德國學習參訪機關為城市規劃部,並聽取副部長克萊斯女士介紹及意見,其獨有「指導價格」類似我國「實價登錄」,只是台灣官方公布的實價登錄,是參考大於約束力,而德國的「指導價格」得以執行,並給予一定區間,在合理範圍內浮動。雖然指導價的制定必然參考歷年市場房價,但任何不具備壟斷勢力的開發商或炒房者,都不可能單獨影響「指導價格」的制定。
德國負責土地評估工作和確定土地買賣基準價的機構有四個,其類似我國地方政府地政機關及中央之內政部地政司。
德國經驗與我國未來努力方向:
我國目前地價及房屋現值評定現況
我國目前地價評估工作,包括「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外,尚有為市價徵收補償基準之「市價查估」。此外,每年各縣市政府亦辦理地價基準地查估。另自年月日正式施行「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登錄」(下稱實價登錄),意味不動產交易市場進入房市資訊透明化之時代。惟實價登錄之價格,如確有不實則僅罰新臺幣萬元至萬元等,其嚇阻效果有限。
至於房屋價格評估,則由稅捐單位辦理,其稅基係依據各種建造材料、耐用年數等因素,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本國與德國不動產價格制度比較
本國與德國不動產評價制度在制定者、罰則等有顯著不同,詳如附表。
我國未來努力方向
依營建署公佈二0一三年第季的房價負擔能力(Price to income ratio)指標調查,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為15.01倍,房價所得比超越香港,全球第一,這意味高房價問題之解決將考驗主政者的智慧,也是人民最迫切的需求。我國曾於年月實施奢侈稅的措施、年實價登錄等政策,惟房價似仍居高不下,直至今年的「囤房條款」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提高至1.5%~3.6%,但其計算仍以房屋現值為主,恐對高成長的房價,產生不了排擠效應。
參考德國經驗,我國未來之政策建議如下:
訂定合理不動產價格區間值
我國與德國國情雖不同,惟其控管房地產之高額罰款政策,甚至祭出刑法,將可抑制大部分的投機客。
未來,可先依現行都市價格指數之模式內涵,即按「住」、「商」、「工」、「農」分區,按行政區域別分類,再依道路寬度(即可及性)區分等級,訂定移轉價格參考。再依該價格上下給予申報區間,超過者需敘明理由,其理由並由區域行政機關組成評審委員會認定,如理由未被接受,即課以罰款(可以萬為基準)。如此,應可抑制部分投機者。
控管土地使用期程及目的
德國針對所賣出土地,訂有依符合土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規定,一旦土地所有權人未依上開性質使用,即需依規回饋;相反者,若政府未依規開發,則需賠償人民損失。我國現有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附帶條件開發方式之用地,因長久未使用或開發,常致使人民損失。
未來若修法可朝經由土地開發賣給私人之土地,限制其開發年限及使用性質,一旦未依規處理,即由政府收回或課以罰款,希冀可抑制地主囤積蓄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