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炳榮
轟動一時的古根漢美術館興建案,雖已胎死腹中,但餘波蕩樣,審計室要求市府對古根漢經費支出過程提出說明,由於相關支出涉及議員非法報支出國考察經費,而在市議會第十六屆第一次臨會中,引發市府,議會與審計室的尖銳對立。
市府於九十一年與古根漢初接洽,邀請古根漢基金會執行長克倫士首次來台中勘查,並組府會考察團前往西班牙畢爾包古根漢美術館,荷蘭,英國,義大利等,團員三十一人,合計支出旅費運費四百一十八萬餘元,其中議員二十人(一人中途取消)應負擔費用二百七十四萬餘元,由市府非法負擔。
該案經審計室派課長徐清雲,審計林淑華,審計員張嘉宏等人至文化局抽查財務收支情形,發現確有重大違失而要求市府提出說明。
審計室指出,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出國考察費每人每年十萬元。
另依(一)內政部八九台內中民字第八九0八四八號函釋,已依民代支給條例規定編列出國考察費,每人每年十萬元,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應。(二)內政部八九台內中民字第八九七一三四二號函釋,縣議員參加環保局之環保業務出國旅費由環保局支應乙案,依民代支給條例,出國考察費用編列最高標準每人每年十萬元,同條例第八條規定費用及標準,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應,及應於該機關所列預算經費為限,不另補助,在限額內核實報銷。(三)內政部九一台內中民字0九一000三九六三號函釋,為促進民意代表與行政機關間之政見共識,民意代表出國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數支應乙案,依民代支給案條例第五、八條,民代出國考察審核原則第十條規定,不得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四)內政部九一台內中民字第0九一00七九二四二號函釋,民意機
關獲邀參加外國姐妹市締盟或訪問活動,出國旅費仍須受民代支給條例之限制,不得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審計室基於上開規定,要求市府查明繳還妥處。
該案經市府核算隨團議員應負擔部分為二百一十七萬餘元,[(住宿35,000元/人+商務艙機票76,000元/人+西航機票3,568元/元)X19人],擬依審計室通知意見與議會協議後妥處,但因事涉議員權益,該案仍在臨會中掀起論戰,市長胡志強的感受,恐怕不只「萬箭穿心」,該案的後續發展,各界都密切注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