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回顧//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差異

.鎮南居民

 性質不同:

  市地重劃是權利的交換分合,雖然土地面積減少,土地所有權人始終保有土地權利,區段徵收則是將土地徵收為公有後重新分宗整理,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

  雖說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以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但該抵價地之權利事後因徵收而告提高價值,遠比徵收當時之土地價值為高,故實際而言,以此方式取回之土地,與市地重劃相較,當遠低於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保留之土地面積為低,故此以觀,區段徵收侵害人民之土地財產權益乃遠高於市地重劃。

 分配土地方式不同:

  市地重劃係按原位置分配,區段徵收則是政府可依開發目的,指定街供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並依抽籤決定位置。區段徵收後之土地分配雖言依抽籤決定位置,但實際運作而言,並非如此;若係有心人士居間而為更屬不公,此際容易引起不平之鳴;反觀,市地重劃既按原位置分配,自無引起分配不公之猜疑。故另執此以觀,當見市地重劃就土地分配之公平性將遠高於區段徵收。

 配回土地比例不同:

  市地重劃是原地土地扣除公設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分回土地比例約為百分之五十至五十五。區段徵收係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此乃原則,畢竟區段徵收後原地主欲取回土地有一定條件之限制,且須用徵收後至抵價地的權利價值予以買回或主張抵價。實際運作之結果絕非如此,申言之,配回土地比例就市地重劃而言乃高比例之絕對性質;至於區段徵收則為低比例之相對性質,故就此以觀,區段徵收侵害人民之土地財產權益乃遠高於市地重劃。是以據上所陳,當見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相較,市地重劃對人民財產之侵害自遠低於區段徵收,且同樣可達成都市發展之目的,從而,台中市政府就本案鎮南段所欲強為之「區段徵收」不論於情、於理、於法均容有所牴觸,且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甚鉅。